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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研究

依法治教应走向常态化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 点击:

我国已全面开启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教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之逐渐走上轨道。我国依法治教大致经历了依法护教到依法治教常态化的历程,将来必然走向依法执教,乃至法育为先的全面法治化道路。

依法治教始于依法护教

所谓依法护教,是用法律武器维护教育主体的基本权利。此阶段依法治教的主体往往是学校和教师,学校或教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例如,河南某校依法讨还被占办学用地,再如某些地方教师依法讨薪等,这些都是维护教育主体权益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我国依法治教在实践中的开端。由此,部分省份开始制定教育类法律法规。有关媒体统计,今年我国有28个省份对食品安全和教育等问题拟立法共650件。以湖南省为例,2014年湖南省教育厅针对中小学校治理、幼儿园“大班额”等问题,制定了《湖南省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湖南省校园安全条例》3部法规,省教育厅将这3个立法计划纳入省人大和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并为此专门成立立法小组,提供专门的立法专项经费。

依法治教趋于常态化

为了改变教育问题一事一办、单一维权的依法治教套路,许多省份都成立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团,在教育系统形成了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新局面。今年2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利益,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吉林市教育局成立了法律顾问室,在全市中小学校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截至今年6月,全市70%的学校实现了“一校一法律顾问”教育法治常态化新局面。

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往往是熟悉教育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职律师、教育专家及地方法规处工作人员。这些人常年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他们既有法律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素养,又致力于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更重要的是,教育法律顾问团对教育的促进作用与普通律师事务所不同,其对教育的保护和支持是持续而不间断的,有利于促进地方依法治教走向常态化。

法律顾问团的功效不仅在于帮助学校等教育主体维护自身权益,还能够指导自身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例如,指导政府充分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将应该公开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发布,从而主动争取社会的监督,并让百姓了解地方教育的发展情况。这样有利于促进教育与社会、学校与社区、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互动和互通,从而促使教育与社会发展走向良性循环。

依法治教归于依法执教

依法治教的价值并不仅在于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而是通过法治促进国家教育体系走向法治、规范和有序。

依法治教的新常态便是依法执教,而依法执教的主体应该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有教师。随着国家治国理念从管理转向治理,教育的利益相关者也以不同身份、不同渠道分享着教育治理权。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学校教师,都是依法治教的主体。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完善我国教育的法律规范,并创建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依法治教的重要执行者和推进者;学校校长和教师则是依法治教的主要践行者。只有3类主体的行为都趋于规范,并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治教和执教,我国教育才能走在健康的法治轨道上。

依法治教,法育为先

无论是依法治教,还是依法执教;无论是有法可依,还是违法必究,关键还是要培养具有法治观念的人。教育的功能不仅在于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培养能够守法和护法的人,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人才基础。教育部表示,将制定“法治教育大纲”,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突出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的法律教育。

法育观念正在我国逐步推开。各地纷纷通过教育普法宣传、主题教育活动等方式,向市民普及教育有关法律法规,使百姓了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内涵、价值及要求。这样的教育普法对学校推行教育改革、综合治理校园环境等工作非常有利,也更容易构建坚实的群众基础。

这些法育的理念、措施和行动会逐步遍及全国,最终在我国形成依法治教的新常态。新常态下,人们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将是我国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必然走向。

来源:中国教师报 作者:郭元婕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