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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参考

2009年第2期(总第49期)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9日 | 点击:

高 教 参 考

2009年第2期(总第49期)

河南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编印 2009年2月27日

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意人才

一般意义上的创意人才并不是专指能够进行创意的人才,而是指具有创意产业领域所需的艺术、技术、经营、管理等职业素质的人才。目前,有些专家认为创意人才,是指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以“头脑”服务为特征的、以专业或特殊技能(如设计)为手段的精英人才。以传统的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显然难以担当创意人才培养的重任,专家呼吁创意人才需要创新教学。

近几年,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迅速,据统计上海创意产业约占GDP7.5%,到2010年北京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将达1000亿元人民币,从而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006年召开的首届中国创意产业大会组委会经过认真调研国内外对于创意产业的分类后,提出十大创意产业类型,即数字软件产业、设计产业、广告公关与咨询策划产业、创意地产与建筑业、品牌时尚产业、广播影视产业、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产业、工艺品产业、创意生活产业等。其中传媒产业涵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业,是创意产业中最具成长性的产业之一。

创意产业的迅速发展很快带动了人才需求的膨胀,而国内创意产业人才短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家权威单位对上海、北京、广州广告业的调查发现,广告公司创意人才的需求缺口已达到74%。我国高校每年培养的与创意产业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绝对数量并不少,甚至出现表面上的过剩现象。以传媒类专业为例,截止到2005年3月,全国高校开设传媒类专业达661家,每年毕业生总数在10万人左右。就业难已经成为传媒专业毕业生共同面对的一道难题,有调查表明,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传媒对本科毕业从事一般新闻采编工作的人才需求量已接近饱和。

一方面是社会对创意人才如饥似渴,另一方面是传媒专业的毕业生一职难求。形成这一令人费解的局面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我国的高等教育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已严重阻碍传媒产业急需的创意人才的培养,这些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

一是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而轻视实践环节在传媒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实践性教学效果差。主要体现在:实验条件落后;实验场所不足;实验设备更新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实习经费不足、实习时间难以保证;教师、学生不重视实习等。

二是实践教学内容陈旧,严重滞后于传媒新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缺乏高水平双师型实验教师队伍;设备陈旧造成新的实验无法开出;不注意引进最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成果;社会有关单位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

三是只注重向学生传授已有的知识而忽略了培养创新知识的能力。实验多为验证性的,缺乏设计性、开发性实验,缺乏科研能力和科研方法的训练。

四是毕业设计环节薄弱,毕业设计论文水平低。主要体现在:经费投入不足,条件落后;选题时不注意联系生产实际和科研项目;指导教师人数少、而学生人数多,造成指导效果不好;做毕业设计时闭门造车,接受单位不愿提供先进的实验条件等。

五是教学方法简单,教学手段落后,在进行知识传授时,只注重灌输而忽视了学生的兴趣及好奇心的培养。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学校教育与社会对人才培养和需求之间的差距较大;学生的书本理论知识看似比较扎实,但是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较弱,创新精神不足;学生个性不强;毕业生进入社会的竞争力较弱,远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传媒产业对创意人才的要求。

产学研合作教育就是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科研单位等多种不同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把以课堂传授知识为主的学校教育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实践能力为主的生产、科研实践有机结合的教育形式。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缩小学校和社会对人才培养与需求之间的差距,增强了学生的社会竞争力。

这种合作教育模式由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工程学院教务长赫尔曼•施奈德开创,他于1906年在辛辛那提大学推行了第一个合作教育计划。1983年成立世界合作教育协会,标志着合作教育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教育改革潮流。麻省理工学院实施本科生科学研究计划,明确规定大学生的学习内容除了课程学习之外,还有科学研究方面的学习和任务;德国所谓的大学教育的第二次革命,就是指出“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过程;英国大学则实行工读交替制,大学生在学习期间要到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部门工作一年或两年,这已经成了制度。实践证明,它是国际公认的培养创新人才的最佳途径。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引进合作教育。1991年4月在上海成立全国产学研合作教育协会,1997年10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九•五”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九•五”期间在全国28所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试点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产学研合作教育一直被作为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模式加以推广,而在本科教学实践特别是重点院校的教学改革中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应用,这是一个误区。

浙江传媒学院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共管的一所培养广播影视及其他传媒人才的高等院校,2004年升本之后(前身是浙江广播电视高等专科学校),经过反复调研提出以产学研合作教育培养传媒创意人才的办学理念,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确立以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的传媒人才为总体培养目标,在此基础上形成传媒创意人才的培养方案,强调对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在每个学期都会有为期一周至四周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同时单设创新学分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创新性实践活动;

二、探索创新型传媒人才的招生、培养和就业(创业)的新模式。2006年学院和当地传媒集团联合进行播音主持专业的“未来主打星”合作教育试点,在全省其他院校的二年级非播音主持专业的学生中通过电视选拔和专业考试,挑选有一定专业基础和较好潜力的学生进入播音主持专业学习,并与电视台签订就业协议,完成订单式培养;

三、依托学院和浙江广电集团联合组建的浙江广播电视研究院,结合“导师制”建设,建立科研项目的研究和教学融合互动的机制,构建各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我们建立了国家动画教学科研基地等大型的针对传媒专业人才的创新中心和影视制作中心,成立了杭州浙广传媒有限公司,组织学生从事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市场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产学研的一体化合作教育实践。学院与全国80家省、地、市(县)广播电视台(集团)签订了实践教学合作基地,给学生毕业设计与实习提供场地。成立学生创新基金,资助学生创新实践活动;

四、尝试把就业(创业)教育与产学研教育模式的探索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角度出发改革传统的师资建设制度,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我们认为以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传媒创意人才是行之有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实际困难,这些需要我们共同研究继续探索。

摘自《中国教育信息网》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几个理论问题

近年来,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作为高校主体部分的本科生教育质量问题更是如此。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现在的本科跟过去并不完全相同,过去只有一种传统的本科,即精英教育本科或者是被认为学术型的本科,现在大量的是应用型本科,因为现在社会大量需求的是应用型人才。产学研合作是培养应用型人才,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对此,过去已有不少相关研究成果,出版过许多专著和论文,但多数只停留在政策层面或经验层面上,理论层面的研究数量不多且有待深入。基于此,本文对产学研合作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产学研三结合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

一般认为,产学研三结合是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的确,产学研结合的原则是从高等教育提出来的,但它的深层次意义在于,它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而且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产、学、研都是不同的知识运行的形式,只不过三者的社会任务和运行程序有所不同而已。

学——传承知识。以学习已有知识为主的学,主要是知识的传承,虽然在学习的过程中也要求学习者有所创新,但主要是教育者传授已有的知识给年轻一代。

研——创新知识。无论从事何种研究,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或开发性研究,都是在进行知识的创新。

产——应用知识。生产活动是把已有的知识运用到生产实践中,产出社会所需的各种产品。

因此,无论是产还是学和研,本质上都是知识运行的活动形式。围绕知识运行,现代的产、学、研是相互依存的:

产——依存于掌握知识的专门人才,即依存于“学”;产还有赖于技术的开发,即依存于“研”。只有依靠专门人才与创新的科研成果,才能不断提高生产能力,更新产品。因此,产离不开人与科技,即学与研。

研——首先,依存于掌握知识的专门人才。研究的主体是人,需要学校培养科研人才从事研究;其次,科研的课题从何而来?可以说,无论直接还是间接,绝大多数科研的课题来自生产和生活实践。有些科研的课题,虽属于抽象的基础理论,包括最抽象的数学,实质上也或多或少间接地反映了生产能力与社会生活提高的需求。因此,研必须依存于“学”与“产”,才能有所创新,有所应用。

学——必须联系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实际,即平常所说的理论联系实际,因此必须依靠“产”。同时,学要重视学习最新的成就,只有传承最新的科技新成就,才能培养出站在科技一线的高质量专门人才。

从上述意义而言,围绕着知识运行,产学研存在内在的本质联系,在现代建设中,产学研是相互依存的。

二、产学研结合的时代性

无论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还是教学与科研相结合,这些思想早已有之:德国的洪堡在柏林大学提出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是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学的质量,培养高水平的人才;英国所流行的“三明治”教学,有的也叫做“合作教育”,或者“产学交替”的教育,在20世纪初就已出现,在中国,20世纪50年代,已经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教育方针。事实上,当时也已提出过教学、生产劳动与科学研究结合的问题。笔者就曾在20世纪50年代撰文论述过三者的矛盾与统一。不过,无论是洪堡的教学与科研相结合,还是英国的“三明治”教学,或是中国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都未能充分体现产学研三者之间的本质联系。产学研结合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时代来临之前,理解难以深入。举例说:中国20世纪50年代虽已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并把它作为教育方针,但当时的生产还处于劳动密集型的粗放阶段,不需要太多科技知识;当时所强调的是生产劳动的思想教育意义。其后由于“阶级斗争”的需要,生产劳动更演变为惩罚手段。只有一定的时代到来之际,相应的理解才能逐步深入。具体而言:

(1)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产学研三者的结合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也就是说,掌握高新科技的人才,将知识运用于生产和社会文明建设中,才能不断地驱动经济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如果产、学、研各自为政,互不相关、互不支持,它们就难以结合成为经济社会的核心驱动力。

(2)市场经济的发达,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全球性发展,使人们相信经济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竞争。国家与国家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如何培养人才,如何把产学研相结合作为教育的方针,更加引起关注。

(3)高等教育大众化。要求培养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应用型人才。过去,学术型人才尚可以在象牙塔中培养。今天,应用型人才绝不能仅仅在象牙塔中培养,必须要结合“产”与“研”。

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市场经济的发达、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中,可以发现产学研结合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产学研结合不仅推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而且其人才培养有逐步高位移的趋势。20世纪上半叶,大学主要培养研究高深学问的学术型人才,也叫做传统的精英型人才。当时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大学的任务,只是中学阶段的职业学校的任务,这一点不论是在二战之前的发达国家,还是解放前的中国,都是如此。二战之后,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到六七十年代,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已不能满足于中等职业教育水平,于是高等职业教育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起来,这从美国社区学院职能的变化就可以看出。美国的社区学院,本来称为初级学院,主要是为方便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就近入学而出现的。二战之后,要求提高职业技能的青年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一需要,初级学院大量开办职业培训,名称也纷纷改为社区学院。如今,美国的社区学院80%是培养应用性和职业性人才,只有20%是招收普通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这说明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需要高职。不仅如此,很多高职还上升到本科水平,促使文理学院大量开设应用性、职业性本科课程。进而还出现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也是侧重于培养应用性人才。这就是说,产学研结合的时代特点是逐步推进、逐步提高的。我国的政策制定在反映这一趋势方面略显滞后。20世纪90年代初,对职业技术教育重视的仍只是中等职业教育。当然,中等职业教育也应重视,因为我国的产业大多数技术水平还不高,不少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一直到90年代末,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才大量发展高职。近期,国务院,特别是温家宝总理的几次报告,都着重强调高职发展。在“十一五”期间,规划培养高职毕业生达1100万人。但对于如何发展,大家的意见还不一致,毕竟我国现阶段还处于工业化过程中,还没有完全进入高科技、信息化时代,因此应该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专业教育,现在的本科教育也应大量建设成为应用性本科。

三、产学研的矛盾统一

产学研相结合在本质上存在必然联系,但是它们是三种不同的社会性活动,各有自己的目标、任务,应当遵循各自的运行规律和活动过程。

产的任务是创造物质财富,提高经济效益。它所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规律,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效益最大化);研的任务是创新科技成果(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所遵循的是创造性思维活动规律,追求的是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学的任务是培养人才,它所遵循的是教育规律,追求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质量。这三者任务不同,所遵循的规律不同,达到的目的也各异,因此矛盾的存在是必然的。只有重视客观存在的矛盾,才能正确地解决或者消除矛盾。

以下通过教学与生产的矛盾来说明这一道理。

(1)教学任务与生产任务的矛盾

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生产的主要任务是制造产品。培养人与生产产品是两码事,是两种不同的任务。在产学研结合的过程中,学校的教学培养与企业的生产往往会产生矛盾。

(2)教学过程与生产流程的矛盾

教学过程主张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已知到未知,从而帮助学生逐步提高知识水平;生产流程往往是固定、单调的,具有不断的重复性以生产同一模式的产品。教学的循序渐进与生产的重复性使教学过程与生产流程产生矛盾。比如,学生从学校进入工厂参与生产实践,最初也许兴趣高涨,认为能够学到许多新的知识和技能。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反复从事同样的操作,就会认为学不到新东西,他们的兴趣就会有所淡化,产生厌烦情绪,从而与生产流程发生矛盾。

(3)课程组织与工艺组织的矛盾

课程组织基本上是按照学科进行的,而工艺组织,并不是按单一学科组织。一种工艺,往往凝聚了多种学科;一个学科,往往可以应用在多种工艺上。即使是工艺性课程,同生产流程中的工艺组织也有所不同。

(4)人才知识与岗位技能的矛盾

学生掌握的知识面要有一定宽度,不能固定于一种工种。人才培养的知识需要宽、厚,岗位技能则更多地要求专一、熟练。宽、厚与专一、熟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客观存在的矛盾不能不重视。如果我们仅仅按照教学任务、教学过程、课程组织的需要对待产学研,这种合作很难持续进行。尤其是一些高校学生,参加工厂、企业的生产劳动,学校考试或寒暑假期间,都要停工,不顾生产单位的生产任务,必然不受生产部门的欢迎。那么如何应对呢?下面,提出几点原则性意见。

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若干原则

解决产学研的矛盾,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1)互利性原则(双赢原则)。在产学研结合中,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非常重要。仅仅对一方有利的合作难以长久,因此,在合作中,不是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是相互关心对方利益,尽量使对方利益最大化,使对方困难或损失最小化,力求做到平等、自愿、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协调性原则。在合作过程中,要共同找到最佳的结合点。这就是目标统一、内容明确、责权分明,各方受益。如果确属不能同等受益,一方应主动对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补偿。例如高校提出以技术革新、开发新产品、协助解决生产上难题以补偿产业部门在学生实训期间所受的损失。

(3)教育性原则。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在校外或校内实训基地参加生产劳动,都要坚持既能通过生产实践使理论与实践结合,学会生产知识技能,又能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在实训基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较为有效的;不良的生产环境对于学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因此,选择实训基地时,除了看其硬件条件是否先进之外,更要考虑它的环境、氛围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这一原则虽然是从高校培养人才的角度提出,但归根到底,有利于生产与科研。

上面探讨了产学研结合的若干原则,它们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还需要运用相应的实践经验和灵活多样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国内已有许多应用性本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积累了丰富的、有效的经验;许多产业部门、科研单位,也从合作中培养了可适用人才、提高生产能力和科研水平而受益。

最后要说明的是,在产学研合作中,参与各方都应当具有为国家发展经济,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崇高理念;积累合作经验、采取适当的合作方法,逐步磨合,通过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提高本科和高职教育的教育质量。(作者:潘懋元)

摘自《中国大学教学》2008年第3期

大学与产业科研合作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大学与产业科研合作在知识经济时代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是一项孤立的事业,而是一项关乎国家高科技产业发展、高校产权制度改革、高校知识创新、高校科技产业信息公开以及世界一流大学的创建等方面的影响全局的事业。因此我们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学与产业科研合作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产学科研合作除了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外,离不开大学自身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因此研究这样一个问题不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学科研合作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国际考察:以美、英、日为例

(一)完善的大学与产业科研合作的管理机构

大学与产业科研合作的工作可分为两个实质性的发展阶段。前期阶段主要是研究合同的签订,后期阶段主要是研究成果经营合同的签订.如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大学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专利、商标、版权、生物材料和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等。加强产学科研合作前期和后期的管理,美英日三国大学均建立了独立的研发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在组织上有别于大学的学术分支机构,它扮演着双重角色:在促进学术发展的同时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商业化,指导R&D机构发展的基本方向,缩小基础研究与公司商业化的需求之间的差距。

产学科研合作滥觞于美国。大多数的美国研究型大学都在经营着大学的知识产权,并都有自己的大学——工业联络部门。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排名前100名的研究型大学均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实施产学科研合作。美国产学科研合作的专门机构有两大类。

一类是大学内部的转移机构。美国重要的研究型大学一般都在大学内部设置健全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来执行技术转让和专利管理、创建风险企业和风险资本投资活动。一般而言,美国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至少行使1 l项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职能。它们是:①征集可申请专利的发明;②接受发明申报材料并对之进行评估;③准备和呈送专利申报材料;④维持专利;⑤技术许可证的营销;⑥接受和分配专利使用和专利转让收入,管理技术转让办公室自身的预算;⑦对许可证获得者进行审计;⑧与研究费用的赞助者就权利等问题进行谈判;⑨执行和解释大学的专刊政策,对大学的专利政策提出修改建议;⑩对外界有关知识财产的科学和法规的变化动态进行监视;最后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保护大学和大学发明者的知识财产,减少负影响: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就是一种典型的大学内部技术转移机构。它设立于1970年,独立而完整,专门从事专利的申请、登记、营销、授权等事务。OTL以促进大学技术应用于社会的发展,获取收入以及进一步支持大学的教育与研究为主要目标。技术许可办公室内设置计划开发、管理服务、授权合同的拟订、权利金的计算、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等。在组织系统中,设有主任(Director)、经理(Manager)、专业授权人员(Associate)和授权助理(Assistant)等等。他们具有科学和技术的专长,具有管理、谈判的经验。斯坦福大学的OTL运作程序一般如下:①校内发明人向OTL提交“发明技术披露表”。交由技术经理登记。②技术经理经评估后独立决定是否将此发明申请专利(在美国专利申请实际费用高昂,达万美元以上。因此一般情况下,OTL要经过严格评估并在有企业愿意接受专利许可下才申请专利)。③对于专利,学校并不待价而沽,而是先来的企业只要具备使该项目商业化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技术经理便与之开展谈判,鉴定专利许可协议。④收取和分配专利许可收入。OTL(技术许可办公室)由主管全校科研的副校长直接管理,专门负责学校科研的后端工作。斯坦福大学在产学科研合作机构设置上还有一个校内机构便是OSR(资助研究办公室)也是由主管学校科研的副校长直接管理,负责学校科研的前端工作,代表学校签订纵向和横向的研究协议,并对研究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斯坦福大学的OSR(Office of Sponsored Research)、OTL(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产学科研合作模式是当代西方产学科研合作的标准模式。以后各大学纷纷设立类似的机构,但是基本的精髓未变。

另一类是大学外部设立专利及技术许可管理公司。在早期,由于美国大学本身缺乏专利许可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申请和获得专利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许多大学都依靠校外的专利及技术许可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操作程序上一般是大学内的发明者首先把自己的发明向大学内部的专利办公室或专利委员会报告,后者把相关的文件交给校外管理公司,校外管理公司对其发明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申请或转让专利。在费用上校外管理公司承担评估费用、申请专利前期费用和维持专利的费用。同时校外管理公司要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40%~50%)作为公司收入。通过校外管理公司进行专利等技术转移工作对大学来说有利有弊。但大学外的管理公司在承揽大学技术许可业务活动时一般都要签订某种合同,而根据合同,大学一般丧失了有关发明的控制权,因而在专利转让和许可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随着产学科研合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在这一进程中大学应掌握主动权,因而大学自身在校外设立隶属于大学的技术管理公司。如美国的华盛顿大学研究基金会(WFR)就是一种典型的技术许可校外管理公司。华盛顿大学的技术转让方式除了在校内成立技术转让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OTT)外,还在校外设有独立非营利机构——华盛顿研究基金会(WRF)来经营大学的知识产权。华盛顿研究基金会(washington Research Foundation,WRF)除了与华盛顿大学外,还与华盛顿州其他四所大学及研究机构订有技术管理合同,其职责主要有:①技术评估;②技术授权;③研究材料电脑软件营销等。WRF每年预算为120万美元,但技术转让的成绩斐然,1995年的权利金收入达508万美元。

美国大学——工业科研合作管理机构有着自身明显的特点:①级别高。一般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直接管理。②人员素质高。它不是由杂牌军组成,而是拥有一支技术经理队伍。经营大学知识产权需要的专门人士不是高度专业化人才,如专利律师;也不是普通复合型人才,如专利代理人,而是高度复合型人才——技术经理。技术经理必须拥有理、工、农、医、法、管理、经济贸易等学科背景,必须有在企业界的工作经验,还必须熟悉法律、擅长沟通,能负责合同起草和谈判。③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美国等国的产学科研合作部门(0TL)成立时,大学给予一次性启动投入,0TL在今后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在经营中寻求自行解决。0TL每财年都首先从许可总收人中扣除专利费用和办公费用。0TL拥有自主经营权,技术经理拥有是否申请专利、寻找合作企业、转让和许可谈判、签订《许可协议》等关键经营权。

英国剑桥大学(Cambridge university)、牛津大学(Oxford university)、帝国理工学院(Imperi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蜚声世界的著名大学。这些老牌的英国大学受到内外动力的驱动,也走在了产学科研合作的前列。受到1950年“霍尔福特报告”和“1969年莫特尔报告”的影响,剑桥大学的创业思想领先。思想领先使得其在产学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起步较快并走在了英国大学的前列。她采取灵活鼓励的政策,鼓励教师创办自己的公司或教师在校外兼职。剑桥大学在产学科研合作方面设有专门的机构——剑桥大学技术服务公司(Cambridge University Technical Services Limited)和沃夫森产业联络办公室。沃夫森产业联络办公室负责个人、课题组、院系的知识产权(如专利)管理,鼓励科学知识产权的转让;剑桥大学技术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负责创办衍生产业公司,代表学校同产业界进行贸易洽谈、签订协议,以剑桥大学的科技成果为投入取得股份,利用产业公司的金融优势.成立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为成果转化筹集更多资金。牛津大学的创业氛围在刚开始的时候没有剑桥大学浓厚。牛津大学对于教员从事非学术性活动的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也不鼓励大学教师创办自己的公司。因此牛津大学在产学科研合作方面曾一度落后于剑桥大学,甚至落后于帝国理工学院。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科林•卢卡斯校长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快了产学科研合作的发展,使她的技术转让成果赶上或领先于其他的大学,创造了“新牛津现象”。牛津大学在校外设立专门机构伊希斯公司(Isis Innovation Ltd.Isis创新公司)专门负责产学之间的技术转移、风险投资工作:在校内没立了工业联络办公室,牛津咨询公司(0UC)、牛津科技产业中心(OxSEC)负责校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目前牛津大学的产学科研合作成果显著,每周有一项专利诞生,每两个月有一家衍生公司成立,并建立了“牛津大学科技园”。

日本的大学有私立和国立之分。日本的大多数私立大学参照美国斯坦福大学产学科研合作的模式,在校内设立技术许可办公事(TLO,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2004年前,以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为目标的“远山计划”尚未实施,日本国立大学不是独立的行政法人,国立大学教职员人事上隶属于文部科学省。学校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国家公务员身份也使大学教职员在企业兼职活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公立大学只能在校外设立技术转移公司。2004年起,日本实施“远山计划”,国立大学成为独立的行政法人,教职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彻底取消,从而为国、公立大学学术机构研究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日本著名的私立大学如早稻田大学、庆应大学住校内设有TLO机构,并鼓励教职员参与大学创业。日本著名的国立大学如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大阪大学、东京工业大学均在校外设立技术转移公司.实施大学技术合作与转移。1998年经政府批准.东京大学成立了校外技术转移公司——先进技术孵化中心(The Center for Advanc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ubation)负责经营学校知识产权和教师个人拥有的专利。CASTI是东京大学部分教师自愿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有股东均为东京大学教师,公司运作灵活.自收自支,所有工作人员均从企业界招聘。

(二)健全的产学科研合作规章制度

从美、英、日三国的产学科研合作制度来看,主要有健全的产权收益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教师知识产权签约制度、风险投资孵化制度。

1.健全的产权收益制度

三个国家的政府均下放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职务发明由原来的国家政府所有,下放到大学。美国1980年出台的著名的《拜多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研究产生的科技成果,只要大学愿意花钱申请专利,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以及监督企业实施专利,则专利所有权归大学。以后还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对其进行完善。英国资助大学科学研究的七大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s)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研究理事会自身不会试图拥有知识成果所有权,而且自1985年起,英国政府打破了英国技术集团垄断经营大学知识产权的局面.大学拥有知识产权的同时,还能自主地进行知识/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经营。日本于2004年顺利实施“远山计划”,日本国立大学已改制成为“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大学职务发明由国家所有改为大学所有。在明确了知识资产所有权后.在技术转移中大学均有自己的权益分配方案。美国大学一般采用两种权益分配的方案,让知识产权所有人获得丰厚的回报。一种是固定比例制,一种是累计递减制。如斯坦福大学的许可净收入(扣除专利费用和OTL办公费用)按三三制的固定比例实施。在这种平分制下,院系和发明人各得三分之一的利益。加州大学系统则按7:3:10的权重由发明人、分校、大学分享许可净收益;而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华盛顿大学等大学则采用累计递减制分享知识产权收益。

日本大学大多数采用固定比例制。如东京大学的专利许可净收益分配规则是:发明人占30%,发明人所在系占30%,学校占10%,CASTI占30%。

如果是技术入股,西方大学已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技术入股——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学校必须把知识产权划归企业——属于技术转让,因而一般不被采用(因为大学始终想掌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主动权,一般只需可而不转让)。但是技术许可常常会发生创业企业因缺乏现金流而交不起许可费,于是希望用本企业的股权抵补许可费不足部分的情况。而这类股权不涉及出让知识产权所有权,它将有助于大学技术转让出去,因此大学也会接受。在净股权分配上,不同的大学均有规定。如斯坦福大学的净股权分配方案为股权的15%用来弥补OTL的办公费用,这被称作为办公股(The Administrative Share);余下的净股权的三分之一为发明人股,其三分之二为大学股。

2.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西方大学重视实验室记录的保护。实验室记录是手写的完整的实验记录,是证明试验结果于何时、何地由何人作出的法定依据。尤其是在美国专利申请授权的时候依据的是最先发明人而不是最先申请人,因此实验室记录便成为最重要的证据。美国大学高度重视实验室完整记录。如哈佛大学出台内容包含18项规定的《记录保存规程》;牛津大学对实验室记录做了永久装订并成册,其中每一页都有页码、钢笔填写的日期、证人等资料。高校对知识产权的原始资料有严格的保密工作。

3.健全的教师知识产权签约制度

英美大学的知识产权条款被纳入教师雇佣合同,成为西方大学雇佣合同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美国大学要求每一位在校教师和新来的教师都必须签订保证协议。要求教师做出保证:①承诺把联邦资助研究或企业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发明以及教师大量使用的学校设备所产生的发明及时地披露给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OTL);②教师声明自己已阅读和理解了学校知识产权政策,并同意遵守;③教师同意自己在资助研究中产生的发明以及大量使用学校设备的情况下产生的发明所有权归学校。

4.健全的风险孵化制度

美、英、日三国大学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增值,通常引入风险投资对转移技术进行孵化。为了明确技术潜在的价值,美英大学在进行产学科研合作中一般要和产业签订两种协议:一种是在研究项目启动前签署的资助研究协议(Sponsored Research Agreement),其目的在于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各自的义务;另一种是在科研成果或发明披露后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其目的在于明确规定专利许可内容、期限、技术入门费和提成费率等。此举的目的在于避免事先确定并低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行为.增值服务也分为两种:一种是技术转移前的孵化技术,主要将离产业化较远的知识成果通过大学投资孵化,使之转化成可展示的原形阶段:如牛津大学于1999年设立了总额达400万英镑的“大学挑战种子基金”(University Challenge Seed Fund)用于孵化技术,每个项目投资额最高可达25万英镑。另一种是转移技术后孵化企业。这种孵化企业可以由校外风险投资公司完成,如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耶鲁大学等;也可以由本校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如牛津大学通过Isis创新公司提供技术转移后的增值服务,为师生创业企业提供第二、第三轮的风险投资。如1999年牛津大学27家学院共出资设立总额达1100万英镑的Isis学院基金资助企业孵化技术。综观英美日发达国家产学科研合作的微观层面.可见学校都有一套从“始端”到“终端”的全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而这种规章制度不但有效地落实了国家的宏观政策,而且规范了教职员工产学科研合作的行为,促进了产学科研合作的发展。这些经验很值得我们在产学科研合作相关规制中借鉴。

二、我国产学科研合作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构建

在我国,大学与产业科研合作虽然蓬勃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要想使大学在新的时代在产学科研合作中有新的作为,必须要在内部机构、制度设计和科学研究理念上有新的突破.不断地寻求创新。

通过对大学教师和管理者的思想重塑、机构的健全、制度的规范等措施的实施,必将形成全新的产学科研合作中大学内部运行的有效机制。(如下图)这个运行机制将大大地推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

(一)重塑观念,形成动力

观念落后是制约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市场机制的根本原因。大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大学科技人员普遍重成果,轻专利,成果完成后不是积极采取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申请专利或获得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而是首先发表论文,或参加评奖。这样做的后果,一方面使得研究成果丧失新颖性,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失去了产学科研合作的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据对中国科学院的一项调查反映,有57%的科技人员认为,申请专利不如申请院内外科技成果奖实惠;54%的科技人员认为获奖比取得专利光荣。据统计资料反应,我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863”计划实施10年来,共鉴定成果1200多项,发表论文2万多篇,但申请专利的只有240多件。我国每年通过各个部门各种途径鉴定的成果数以万计,而且很多达到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可是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却寥寥无几。而且这种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表现在一般的科研人员身上,而且还表现在领导和科研管理干部身上。我国大学科学研究和学术的行政化以及科研机构官僚化现象严重,习惯用行政的那一套办法来考核科研人员。如我国大学现在的分配与激励机制中,科技人员的职务职称和各种荣誉称号是最重要的,它和大学教师的住房、工资和各种类型的奖励挂钩,而专利和知识产权在科技人员的职称晋升中却没有多大的好处。实践证明,学校领导决策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学校推动创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决策的关键所在,科研管理中层干部的保护意识是保证决策层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贯彻、实施的关键所在,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保护意识是做好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加速技术创新最直接、最基本的条件。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观念虽然不可以用法律来约束,但是可以从不同的侧面通过立法加强引导。

产学科研合作中高校知识资产主要有专利、商标、版权、生物材料、集成电路光罩、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等。一所大学要有自己的知识创新产品,才有可能谈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产学科研合作则将可能陷入混乱,各主体的权益则将丧失殆尽。而中国大学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因此,产学研合作立法,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忽视知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观念.明确规定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产业化是高校领导的神圣使命和职责;把知识产品的专利申请及其授权作为考核教师科研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职称评定、晋升、住房分配等权益分配上享有和其它科研成果如科技成果鉴定、论文发表的同等待遇:把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高校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指标。从观念上重塑大学、大学教师、领导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产学科研合作的发展。

(二)健全机构,保障组织

我国的高校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致使产学科研合作陷入混乱。而有的高校虽然设有相关部门,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我们调查国内多所大学产学研合作专门机构的设置情况。结果发现机构虽不尽相同,但大多数高校设置不合理。如清华大学的相关机构有: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清华大学科学技术开发部、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北京大学相关的部门有:科学研究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北京大学科技开发与产业管理办公室;华中科技大学设置的相关部门有:基础研究与国际合作办公室、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办公室、科技开发办公事、知识产权与成果办公室、人文社科办公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设置应该尽量地精简、提高效率,尽量地专业化、提高办事能力,形成一条龙服务的一套完整的体系。如北京大学作为我国的最高学府,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就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相比之下,美国著名的大学都有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促销、授权等全程管理工作,而且他们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仅有理工科背景,而且具有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产学科研合作起步也较晚。我国绝大部分高校设置有科技处,以进行产学科研合作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但问题是我国高校的科技处在产学科研合作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机构臃肿、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素质低劣现象。因此产学科研合作立法在这一点上必须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设置专门的机构——产学科研合作办公室(0TL)、知识产权办公室等,对全校的产学科研合作、对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对全校的具有潜在价值的科研成果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对管理工作应配备具有理、工、农、医等专业性质的工作人员,全面提高人员素质。

(三)规范制度,激励约束

我国产学科研合作方面的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产学科研合作的制度创新应该明确大学——产业科研合作的系列规范制度。必须改变专利等成果的奖励和支持方式,如专利申请由学校统一管理,费用由学校交纳,并按照固定比例制或累计递减制规范技术转移的权利金分配。在实验室管理方面,高校缺乏对技术成果的保密制度。我国大学实验室管理不严格,没有专门的原始登记制度,学校与有关教师也无保密合同,院校调出人员可以随意带走有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并把这些科研成果化为己有,在外兼职人员可以随意把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转让给兼职单位使用,管理混乱,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结果“富了和尚穷了庙”。因此必须加强实验室管理,加强与调入和调出教师及全体教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签约工作。在风险投资方面,通过对国外大学产学科研合作工作的考察,发现大学的风险基金和风险投资在知识资产增值、转化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但风险投资在我国刚刚起步,并且发展得很不顺利,因此产学科研合作立法明确规定大学可以在校内或校外建立自主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产学科研合作中技术孵化增值工作。(作者::许长青)

摘自《高教探索》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