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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参考

2010年第7期(总第67期)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2日 | 点击:

现代大学管理:从制度规范到文化浸润

高校的发展,管理是关键。提到现代大学管理,很多学者必然提到现代大学制度;而所谓管理创新,首先考虑到的就是管理制度的创新。这种说法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但笔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固然是一个必要步骤和重要措施,以高等学校特殊的功能、高校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和学生培养的特殊性而言,更应加强高校文化的建设,以制度来规范师生行为,以文化来涵养师生品格,以制度保障和文化浸润,共同促进高校原创性知识的生产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一、制度规范和文化浸润的含义及特性

从管理学上来讲,调节人的行为因素,一是靠制度,用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使人遵章办事;二是靠文化,这里的文化最主要是指内化于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文化的管理体现在一种精神激励和价值的遵从,文化浸润就是“文而化之”的过程,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管理。

1。制度规范的含义

一个组织机构的运行需要诸多的要素和条件,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体制、机制的确

定,就是机构组织法规定的内容。我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制度,就是游戏规则。制度规定了组织机构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过程必须遵守的事项,规定了组织机构对所属人、财、物、时间、信息等的调配和使用、管理规则,师生就是在这种规则下工作和学习。这些指导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生活的种种规则和规范构成高校管理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对人的指导和约束过程就是制度规范。一个机构组建之初,最迫切的就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高校制度体系是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制订,最上端就是大学章程,再依据大学章程建立人事、财务、教学、科研等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各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大学的运行就有了制度保证。这是各类组织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大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外在环境条件和事物本身总是发展变化的,大学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适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的办学理念的出现也对制度的变革提出新的要求,所以高校的制度体系也必须不断创新,这样制度的规范作用和激励作用才能不断发挥。因此,制度是驱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产生活力的杠杆和“激素”。如果一所大学没有完善而科学的制度来激励和规范,师生行为将失范,大学发展将失去制度保障。

2.文化浸润的含义

所谓“文化浸润”,是指文化特别是精神文化对工作和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潜移默化的影响过程。大学文化是大学长期积累而成的精神财富,是以办学理念、治学基本原则为核心的一套价值体系。大学的“文化浸润”是指大学在以大学精神为核心的校园文化沫浴下,教师、学生自愿遵从学校倡导的办学理念等主流价值,积极从事新知识的探索和知识的传递,追求自己的理想,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大学的文化浸润表现为:一是这种文化是符合理想大学的价值标准;二是这种主流文化长期积累,传承久远,势力强大;三是这种文化实质上是制度管理的延续,由外而内,由被动约束变为主动遵从;四是这种文化随着学校发展,在师生共同努力下还在不断创新。从程序上讲是两个环节:先有文化建设后产生文化影响,从作用方式上讲,时间长、作用慢、影响深。

3.大学制度与大学文化的特性

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都是现代大学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两者在大学发展中各具不同特性,起不同的作用。制度规范是一种硬性调节,在大学发展中起着保障、激励和约束作用,因制度可上墙、可成册,与精神文化相比较也算是一种有形的影响。制度的影响从时间上来讲,是即时生效,立杆见影的。因此,制度的规范对高校的管理而言,是硬性的、有形的、即时的。

大学文化以办学理念、价值观为核心,在师生共同活动中逐渐形成,可物化在校园建筑和山水中,可体现在师生行为举止和校园氛围中,师生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从而完全受这种精神所控制,接受并遵从蕴藏在精神中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可以说,大学文化首先是师生共有的,它是一系列共有的概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它是使个人行为能力为集体所接受的共同标准;其次,大学文化是学习得来的;再次,大学文化也是稳定的,文化特别是精神文化一旦形成,会对工作、学习和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产生一种无行的影响力,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这也是文化浸润的表现。有人把大学的精神力量称为大学的软实力,因而这种调节是一种软性的,作用方式是无形的,作用过程是渐进的、缓慢的,但作用的力度是巨大的,它是大学的定海神针。

二、制度规范和文化浸润的逻辑联系及走向文化治理的必然性

为什么现代大学的管理要走从制度规范到文化浸润之路?这要从制度规范和文化浸润在大学管理中的逻辑关系和现代大学教师劳动和学生学习特点说起。

1.制度规范和文化浸润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制度本是文化的内涵之一。从广义的文化角度上讲,制度也是文化的一部分,有人说是文化纵向结构的一个层次。制度长期持续作用,形成一种大家共同接受的规则,也就成为一种制度文化。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制度创新,实质上也是文化建设的内容之一。

制度建设是精神文化建设和文化浸润的基石。从一般人认可的文化构成来讲,分为物态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物态文化是文化的物质表现形式;制度文化是文化的骨架;精神文化是文化的内核。“大学制度是实现大学理想的根本保证,提升大学精神,必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要从大学办学制度、人事制度、学术制度、教学制度、招生制度、评估制度和拨款制度等制度创新人手,滋养大学精神,提升大学精神,推动大学文化发展。”因此,欲建设好别具特色、富有旺盛生命力的大学文化,必须首先构建符合大学发展规律的大学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的强力带动,形成约定俗成的师生共同遵循的游戏规则,进而跃升为精神层次的文化。因此,没有制度体系强力、持久的推进,就难以形成大学的核心价值体系。

精神文化对制度建设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以办学理念为核心的精神文化一旦形成后,会依其价值准则,反过来引导制度文化建设的方向和进程,使制度的创新按照大学理念引领的方向前进,也就是说,制度建设和创新必须符合大学普遍遵从的最高准则。可以说,制度的创新和精神文化的营造是相辅相成的。

2.高校教师工作特点及学生成才的特殊要求,需要从制度规范走向文化浸润

高校的社会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这些功能的实现,需要得到制度保障,也需要得到以现代大学办学理念和基本原则为核心的精神力量支撑。自从德国洪堡在柏林大学确立现代大学办学三原则以来,大学自治、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就成为现代大学发展的准则。尽管各国在发展中对其含义的理解有些差异,但基本精神应该是一致的:即大学中学者对高深知识的探求需要宽松的环境,学者的劳动是以知识的生产和传授为主要内容的,学者对知识的探求是建立在兴趣、责任和使命基础上的。

我们说大学教师劳动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学是一个社会组织,因此需要有基本制度做保障,但对专业教师而言,人事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制度,更应体现为人性化、激励性的,而不是以约束为出发点。

第二,大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新知识的探索。知识的探索、科学的发现及技术的发明,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这就要求给予教师更多的时间和空间,给予更多的自由,让他们遨游在知识的海洋中。在这种情况下,给予教师的直接束缚越多,知识的探究就越难实现。因此,大学制度特别是教师科研成果的评价尺度应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宽容、包容、理解等文化特质应对现行刚性的制度进行弥补。

第三,大学教师是社会中知识水平最高的群体,是社会精英的代表。在社会阶层中,他们知识最丰富,思想最活跃,从行业特性来说,他们是以知识探索为主,凭借对知识生产的浓厚兴趣进行钻研,追求的是价值的自我实现。相对于社会其它群体而言,他们靠的是更多的自律。因此,追求真知和卓越,实现价值、服务社会的大学文化发挥着更重要的感染作用。在这种境界,文化的浸润优于制度的直接控制。

对学生群体而言,学生在学校面临着两种课程,一种是显性课程,在课堂中获得,别外一种是隐性课程,通过文化浸润而习得。大学文化既是师生长期努力形成的结晶,同时又是雕塑学生品格的利器。文化浸润使得一个学校的学生经过几年的学习、生活,表现出与它校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三、强化制度创新和文化建设,实现大学管理由制度规范到文化浸润

从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来看,教育无疑也是人类社会重要的生产实践活动。教育活动中生产力要素的体现,表现为教师、学科专业和工作平台(教室、实验室)。提高管理水平最根本的是要激励教师活力,发挥他们主观能动性,手段就是解放表现为体制机制的生产关系。

教育活动中的生产关系表现为管理体制、机制、制度规范及文化。管理的目的就是激发生产力,管理的手段就是通过调节相应的制度,构建健康、积极的文化,提高生产效率。所以,研究现代高校的管理,就不能不审视我们高校的制度创新和文化建设。

1.以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按现代大学的办学理念建构大学管理的顶层设计

哈佛大学在2000年的一次讨论中面对社会挑战作出这样的回答:哈佛绝不跟着社会需求的指挥棒转,因为哈佛坚信:“社会变化得越快,大学这块变化相对少、思想观念相对独立的领地就越有价值。”可见,越是变革的时代,越要坚守大学的传统;越是变化的社会,越要秉持大学的精神;越是纷扰的诱惑,越要牢牢抓住大学的本质。对大学本质的正确理解,是我们进行顶层设计的前提。

大学建设与管理有其规律性,因此必须按照教育规律来管治大学。同时大学发展与特定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程序与民族文化传统等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我国高校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要在尊重教育规律的前提下,把握现代大学的本质特征,既大胆吸收世界优秀大学的先进理念、成功经验和先进教育管理制度,又尊重中国历史与传统文化和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大胆创新,不断提升中国大学的管理水平。

当前,在大学管理方面要以制订大学章程为契机,切实把握大学的本质,明确办学指导思想,理清管理思路,明确发展战略,构建富有活力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修订好学校章程,搞好总的制度设计。大学章程既是大学理念的体现,又是大学制度的根本大法。要以长远眼光和战略观念对待章程的修订,以此为总纲,建立和健全其它规章制度。章程体现了大学的文化,章程也会不断涵养新的文化。

2.以人为本,加强制度创新,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大学制度体系

在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中,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继续优秀传统,制度是文化的反映,因此制度有继承性,有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要继续保持;二是要忠实贯彻办学理念,体现大学精神,体现现代大学治校治学的若干基本原则;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制度从本质上讲,作为管理的调控手段,主要是对人的行为的调节,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其设计的出发点应在激励而不是约束,尽管客观上有约束作用;四是体现上下一致,与国家法律法规,与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一致,这样才能体现体制效力;五是制度的稳定性与创新性要统一,特别是下位制度、实施办法或细则,要根据环境条件的改革而不断修订,使制度体现变化了的情况;六是制订制度时必须发扬民主、加强调研,使制度能充分体现教师的意见和主张,这样教师才会从心理上接受、行为上服从,进而才会有可能内化为自己的思维和习惯。这是打通制度和文化,或使制度文化跃升为精神文化的重要条件。

3.重视并加强以精神文化为核心的大学文化建设

如果把文化分为物态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层次,精神文化就是核心和先导,对其它两个层次的文化具有统领作用,因此,在大学文化建设中,既要重视物态文化建设和制度文化建设,更应重视精神文化的建设。现在我国不少高校已充分认识到文化建设在大学发展中的重要性,甚至把“文化兴校”作为了学校的发展战略之一。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王树国在谈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时指出:如果没有良好的文化生态,大学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更谈不上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的根基在于大学的文化,大学社会职能的实现也有赖于大学的文化。

现代大学应加强物态文化建设。如独具特色、协调一致的建筑物,学校的脸面——校门、图书馆,反映大学精神的各种景观、雕塑,乃至校园山水园林都是一种物态文化。现在不少高校都在物态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氛围。

如前所说,大学制度体系的建立,是以一套理念、价值为基础的,或者说制度体系本身已包含了丰富的办学理念和价值标准与价值追求,因此,创新大学制度、建立健全大学制度体系是文化建设重要的内容之一。

精神文化体现了大学最高层次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和价值尺度。实质上对是什么是大学、为什么要办大学、怎样建设好现代大学的系统的哲学思考,对外表现为学校的办学特色,从历史看就是稳定的办学传统。这种大学精神一般以校训来体现,有的体现在杰出的领导人的施政纲领中。因此,要加强学校办学思想的凝炼,及时总结和概括杰出领导人的办学理念、杰出教师的治学思想。重视校训的概括,凸显个性和特色,注重内涵的挖掘,避免千篇一律。如清华大学的校训是“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自强精神;哈工大的校训是“规格严格、功夫到家”,强调对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培养的过程。国内外著名大学的精神往往都遵循一些根本性的道理和朴素的原则,并没有很高深的道理和华丽的词藻,但恰恰是这些根本性的道理和朴素的原则,代表了大学对人类本初价值与理念的不懈追求。大学精神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但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应是不变的。”

4.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使大学文化在有形无形中、有意无意间浸润人心,成为调节师生思想和行为的无形指挥棒

首先,文化是共有的,它是一系列共有的概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它是使个人行为能力为集体所接受的共同标准。其次,文化是学习得来的,而不是通过遗传天生具有的。根据心理学的理论,个人在成长过程中,经常在不知不觉间将社会现存的生活方式及习惯保存人脑,形成文化密码,由于这些密码的作用人就可以不经过大脑而做出种种行动。这一点上,与动物受到本能的支配一样。接受并在思想和行为上产生影响,这就是文化浸润的结果和表现。

大学在管理中,一方面要善于营造大学文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大学文化的宣传、扩散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经历较长的时间,经过必要的过程),让师生对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等有正确的理解,形成共识、内化于心,从而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激发工作热情。大学管理,实质是对社会精英的管理、是对知识生产和传播的管理、是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劳动的管理,因此,应循着特殊的管治规则,于有形的制度规范人手,达到无形的文化浸润之境界。可以说,一个称职的教师可能是制度管出来的但一个优秀的教师必定是文化浸润出来的。(作者:吴业春 王树新 聂耀华 赵联和)

摘自《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国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分析

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国家干预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也多种多样。为推动公立教育的发展,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始积极完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大力进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这场改革呈现一些突出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

一、规范政校关系,推进教育行政法治化

从当今世界各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实践看,政府实现教育管理的主要保障依然是法律,其次才是行政命令和市场调节等方式。因此,近年来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通过教育立法来构建法制路径,强调教育管理的法治化。除宪法外,各国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教育行政管理的具体法规。如日本《教育基本法》、法国《高等教育指导法》、英国《巴特勒教育法》和美国《国防教育法》等,这些都是各国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通过法制途径理清政府与学校职责、促进教育机构的自主自律是近年来多数公立学校改革的基本途径。这场改革所强调的是国家公立教育体系的管理需要纳入法制轨道而非单纯的行政命令。因此,各国普遍以法律方式明确公立学校并非政府的附庸机构,而是提供教育服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自主办学实体。如日本的国立大学多年来一直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国立大学由文部省领导,文部省拥有学校审批、人事任免和设施配备等方面的权力,要求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利益集团和大学必须执行,存在着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包揽过多以及大学缺乏自主权、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在新自由主义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导下,2003年,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国立大学法人法》等法案,提出所有国立大学自2004年4月起实行“独立行政法人化”,文部省对大学只能进行原则指导。各大学依据《学校教育法》和《大学设置基准》等法规自行管理。这场改革主要表现在构建大学自主运营机制、建立民间化和专业化的市场运营机制、强化“校外人员参与”和“第三方”评价体系、建立弹性人事体制等方面。目前,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虽然遇到很多阻力,但仍在继续进行并已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改革也基本如此,特别是在理清政府和学校职责、加强大学自主自律等方面。

为提高公立学校的教学效率、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当前各国的审议制度越来越完善,教育行政机关普遍设有种类繁多的审议咨询机构。这些机构虽然并不都是政府行政机构,却发挥着行政体系之外的重要补充作用。如,美国在联邦层次设有政府间关系教育顾问委员会、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和联邦成人教育审议会等十多个审议机构,各州教育行政机关也没有州职业教育审议会等。英国教育和科学部设有中央教育审议会、师资供应教育审议会、研究委员会审议会和全国地方高等教育审议会等,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也设有区域性教育审议会等。法国除中央设有国民教育最高审议会外,还设有全国高等教育及研究审议会、全国学校配置委员会以及各类职业教育审议会等十多个审议机构。日本文部省在中央层次设立有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中央教育审议会”、“大学设置审议会”和“私立大学审议会”等组织,它们都是文部省大臣行使教育行政职权的咨询机构。目前,各都道府和市町村教育行政机关也均设置了社会教育审议会、地方产业教育审议会和体育活动振兴审议会等。

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各国的审议机构组成除行政官员和专家学者外,还包括教职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等。如,美国联邦教育部设置的政府间关系教育顾问委员会成员包括民众代表、民选地方官员代表、公私立中小学代表、公私立大专院校代表、教育部官员代表;英国的中央教育审议会成员包括中小学、教师协会、企业界、科学界和宗教界的代表;法国的国家教育最高审议会成员包括国立公立学校教师代表、私立学校教师代表、教育行政代表、其他各阶层代表。日本的中央教育审议会成员包括大学教育人员、中小学教育人员、新闻界和企业界的代表。设置审议会的目的就在于集中集体智慧、扩大信息源、防止教育决策的重大失误、监督和纠正教育行政机构的偏差。

二、优化教育管理体系,完善办学体制

从20世纪80年代始,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西方国家普遍面临着公立教育质量下滑、学

校管理效益低下及教育经费紧张的困境,意识到必须进行教育改革、重建公立教育系统。在这场改革中,主要发达国家改革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减少国家干预、扩大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自主权。通过加强教育行政的民主管理来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立法的民主意识,已成为教育行政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在强化中央政府宏观指导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学校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使管理体制从纵向垂直向横向扁平模式转变。其实质是对教育决策权的重新分配,将政府职能从指挥转为支持、协调和评价。政府从对学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改为通过立法、拨款、政策引导、督导和信息服务等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用指导、建议取代了命令。它强调的是教育管理的“权力下放”、“授权”和“分权”,将学校管理权从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放到学校。学校则由原来的执行机构变成了决策机构,享有更多的权力和责任。在办学体制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要彻底改变公立学校缺乏活力、效率低下的弊端仅靠中央政府是不够的,还应使学校获得更大的自主决策的空间。

在调整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过程中,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将许多原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直接下放到学校,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如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强调传统中央教育集权的英国也意识到学校自主权的重要性,先后颁布《教育改革法》等法律来促进公立学校教育管理模式的改革、减少对学校的直接干预。具体方式是,通过中央直接拨款到校和在学校推行校本管理方式来促使教育管理权力进一步向基层下放。目前,许多英国公立中小学脱离地方当局的管辖而成为接受中央政府拨款的直接拨款学校,使校方在管理、人事和经费使用上获得了更多的权力。美国教育改革起步较早。早在上世纪末,美国高质量教育委员会就发表了名为《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报告,掀起了重建教育结构运动(movement to restructure public education),成立了地方学校理事会(Local School Council),实施了以学校为基点的管理即校本管理并强调发挥学校基层管理人员和教师的积极性。目前,全美已有数十个州的数千个学区在实验某种形式的校本管理。

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也一直尝试采取各种方式将高度集中的教育管理权利与义务委托给地方或民间负责。法国《高等教育基本法》明确强调了大学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允许大学在行政、财政、教学方面享有自治权。近年来,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中央集权也有不同程度的松动。如确定并实施了小学高年级、中学、技术学校以及大学技术学院的教学内容必须适应地区特点的原则。俄罗斯也开始重视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权化。目前,俄罗斯国家教育部的作用和权力主要是制定全国的教育政策、决定教育预算、审查高等教育机关的设置、规定全国共同必修的教育课程标准等,各地方共和国及直辖市教育部则分别实施联邦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与决定、执行地方教育的预算、负责直接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具体管理、实施教师的培养培训等,其教育权力体系呈现出分级管理的均权化趋势。

三、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化

当前,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专业化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等方面。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国的教育行政管理都设有主管教育事务的专门机构。各国在教育发展过程中都尽量维持教育行政管理专业部门的适度独立。因受历史传统及地理环境的影响,美国一直到现在仍然保持着学区独立的状态并且不受一般行政的干涉。法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也不受同级政府的直接指挥,独立于一般行政之外,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自成体系、不受同级地方行政长官的领导。英国和日本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其基本特征是在一般行政与教育行政之间维持一种比较均衡的关系。

在国家与公立学校关系层面上,目前已很少存在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干涉学校管理的情况。除个别国家外,普遍实施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美国一般是地方学校理事会,在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为学校董事会)。在公立学校中,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这些机构选举产生的校长或副校长来具体执行行政事务。这种将“委员会制”置于“一长制”之上的模式使决策层与执行层有所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决策层与执行层的作用,实现相互制衡。公立学校委员会一般由校长、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家长和社区代表甚至包括学生等组成,但其中会有政府代表。另一种管理模式是校长负责制。如日本国立大学校长由评议会或教授会提名、文部省任命,由其主持学校行政事务。这种由政府任命的校长负责制是典型的“一长制”。校长虽不能像董事会、校务委员会那样制定大政方针,但能有力地发挥“一长制”的优势。

从本质上看,不同发达国家的公立学校尽管在权力结构方面有些区别,但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兼顾却基本一致。不论是“委员会制”还是“一长制”,学校都有很大的自治权。政府对公立学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决定学校董事会成员等方式施加影响。学校除了教学和科研外,其他事务基本可以不管,自治程度越来越高,已基本实现了学校自治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

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化的另一方面是人员的专业化。过去,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一般由教学人员升任或行政管理人员转任,缺乏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教育。随着教育事业和教育科学的发展,各国开始重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训练,其中以美国最为显著。美国在各大学普遍设有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培养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此外,还设有完善的在职进修体制,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进修的机会。其他国家也在为此做出努力。如英国的一些大学也开设教育管理课程,供在职人员进修。很多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组织也通过各种途径来促进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法国国民教育部之下特设一个行政人员教育科,由其专门负责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教育工作。德国的州政府与教育学院、研究发展中心或教育人员在职教育机构合作开设了教育行政管理课程,以供教育行政管理在职人员进修或供即将担任教育行政工作的教师学习。近年来,出任各国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官员基本上都由学有专长的教育专家担任。许多国家对教育行政管理官员都有较高的要求,如法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长官均为教育专家,大学区总长必须由获得博上学位、担任过大学校长或教授的人担任,大学区督学必须由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过高中教授或中等学校教员且资格最高的人担任。大部分国家一般由教育专家负责处理教育内部事务而非教育专家处理教育外部事务。如,美国的州和学区教育委员会不规定学历资格,但规定州和学区的教育厅局长必须是教育专家。

四、注重教育事业发展的计划性和教育行政管理理论研究

教育行政管理体系改革还包括教育行政管理理论的科学指导。因此,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教育计划制定及教育科学研究。随着现代国家管理教育事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教育行政职能的日益复杂,重视教育事业发展的计划性已成为现代教育行政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教育计划的制定而言,多数国家在其教育行政机关都设有专门研究或制定教育计划的部门。如,美国联邦教育部设有教育计划和预算司;英国教育和科学部设有师资、计划、国际关系及统计司;法国国民教育部设有计划委员会;德国教育部设有教育计划司;日本文部省的大臣官房和大学局都设有计划课。这种由政府主导的教育改革呈现出很强的持续性和整体性。目前,各国正在实施的教育计划范围和种类日益扩大,而这种有计划的改革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推动很大。

由于现代教育越来越社会化、许多问题也日益复杂,因而单凭教育行政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往往不能解决复杂的教育问题。这就需要有专门性的教育科研机构从事各级各类教育的研究,以解决教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此,许多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均在教育机构中设置了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大力从事教育的基础研究和实证研究。在中央一级,法国设有国立教育研究所,主要研究课程、教学方法、师资培养等问题。日本设有国立教育研究所,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史、教育计划、教育行政和比较教育等。英国设有英格兰和威尔士全国教育研究基金会,研究范围涉及整个学校教育的内容、方法与考试。美国原先设有国立教育研究所,在联邦教育部成立后并入该部的教育研究和发展司。这些研究机构除从事教育研究以外,还负有开展教育咨询的重要任务,为教育决策提供各种指导性的建议和方案。当前这些单位的影响正日益扩大,教育行政机构对其意见也越来越重视,这使国民教育特别是公立教育的政策、规划、标准等建立在了更加科学与合理的基础之上。(作者:李海鹏)

摘自《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0期

教授治学:大学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

教授治学要成为大学运转的常态

教师是大学的主体,教授是教师中的佼佼者,是教师的代表,也是一所大学学术成就的代表及智慧的象征。教授们常年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对教学及学术研究的方法、学科发展的规律和具体要求、人才梯队的建立等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在人才培养、教学水平提高、学术发展、学科及梯队建设等方面,应该赋予教授们更多的决策权。这正是高校科学决策的客观要求,也是体现教授主体地位、实现民主管理的需要。世界高水平大学都十分重视教授在办学中的重要作用,这是世界范围内的大学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出的共同宝贵经验。教授治学对于中国大学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教授治学的思想.对我国大学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相对于“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而言,“教授治学”则更多的是高校自身可以决定的制度内容,搞不搞教授治学、教授治学的程度如何、怎样具体地实施等,这些都可以由高校相对自主地决定。学校党委和行政系统把原来属于自身的哪些权力移交给教授,以及如何移交给教授,这本身就需要理念和智慧。特别是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的影响,大学中行政权力决定一切的思想根深蒂固,在这样的背景下,把教授治学作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理念,旨在强调教授在现代大学制度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从根本上树立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消除行政权力的泛化。

教授治学要分层次、分类别

实现教授治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是“毕其功于一役”的简单工作。在高校中,一般纵向分为校、院、系等若干层级,横向又分为教学、科研、学科、队伍等若干与治学有关的事宜,教授只有在纵向的各个层级以及横向的各类治学活动中发挥核心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教授治学。世纪之交,我国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型,高等教育扩招,高校普遍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内部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成为高校面临的普遍课题和紧迫任务。经过充分酝酿、论证和准备,

2000年5月,东北师范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率先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学校在15个学院成立了教授委员会,在学院一级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教授委员会的权力包括讨论和确定学院发展规划,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学院学科建设或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院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学院资源配置原则,学院自主支配经费的使用原则,学院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工作考核、聘任等。

教授委员会的本质是教授治学

学校规定教授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二级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要求他们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实践证明,教授委员会的建立和教授治学的实现,大大加快了学校的发展步伐。近几年,学校一级学科博士点、国家重点学科、国家工程实验中心、全国优秀博土论文、高水平学术著作及论文等都有大幅度增加。学校的学术氛围也日益浓厚,教师们普遍坐班,周末学术研讨班已经常规化、制度化,这为学校走上强校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2006年开始,学校取消了校一级的学术委员会,重新建立了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和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赋予它们相应的学术决策权力。两个学术委员会分别由25位教授组成,委员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以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行使。三年多来,学校凡涉及学术基金(包括"211工程”建设、“985工程”平台建设经费等)使用、学术评价与遴选、学术资源分配等事宜均不再直接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而是由两个学术委员会先作出决策,再由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几年来,校长办公会还没有否决过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实践证明,学术委员会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如果说教授委员会制度在学院层面上实现了教授治学,那么,学术委员会就是在学校层面上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进一步实现了学术本位和学术民主。继教授委员会的建立和校学术委员会的重组后,学校于2007年创建了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和教务委员会。日前,学校还成立了预算委员会、大学发展委员会,这与学校坚持教授治学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教授治学的不断完善和严格实施,促使学校各项事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对教授治学要给予适当的界定

教授治学的内涵十分丰富,要正确认识和界定,从而在实际的操作中科学把握,实现顺畅运转。教授治学重在治“学”。治学的主要内涵是指治学科、治学术、治学风和治教学。实施教授治学的目的在于实现从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位的转变,让教师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但也应认识到,大学作为一个庞大的教育运作系统,除了学科、科研、学术和学风之外,还包括办学方向的把握、国家政策的落实、办学经费的筹集、党务政务的运转、社会服务的提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等等,这些都超出了治学的范围。教授们的本业和专长就是治学,因此,实施教授治学,决不能偏离这一根本方向,以至于将教授治学扩大到教授治校,导致教授事务缠身,精力分散,不能安下心来搞学术,造成教授治学无法实施。

教授治学应做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

对于大学的科学发展而言,教授治学、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运转是核心,但并非是全部,大学的科学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种关系,考虑各方面利益,教授们只是在治学方面行使权力,这样就可能使学术权力与大学整体发展产生某种程度上的矛盾,这就需要行政权力在适当的时候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完全分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在高校中,行政权力有学术的成分,学术权力中也有行政的内容,两者只能相对分离,行政权力适当介入学术权力,也有利于大学的科学发展。在东北师范大学,校长保留对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提出重新再议的权力,实际上就是要从学校整体科学发展的角度来

保证学术权力的科学行使。

教授治学中教授应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教学和学术水平。教授自身要在教学和学术领域达到国内外较高水平。第二,人格和公正之心。只有具备崇高的精神及人格的教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授。追求真理、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人师表的品格,是“学者”二字的真正内涵。此外,教授们具有越来越多的决策权力,决策时常常有其自身利益包含其中,这就要求教授个人必须合理平衡个人利益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第三,科学决策能力。治学的内容非常丰富,既包括学术,也包括学科、队伍、教学、学风,这就要求教授们了解教育规律、学科建设规律、大学发展规律,具备一定的知识、视野和能力。东北师大就是根据上面三条标准,对教授委员会成员实行一年一考核、三年一换届的制度。广大教师每年听取教授委员会成员的述职并对其进行考核。只有考核合格的教授才能担任教授。(作者:史宁中)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