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河南科技大学发展规划部

河南科技大学主页>>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正文
发展规划

河南科技大学对外合作协议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08日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战略合作协议管理,推动校地、校市、校企合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我校社会服务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合作协议包含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综合性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指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由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机构作为承办单位,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战略合作关系的书面协议书。

        第二章 合作条件与范围

合作条件

(一)开展合作的对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规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要有利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人才交流、文化传承和社会声誉等方面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三)协议内容至少应涉及本科生人才培养、研究生人才培养、人才交流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继续教育、文化建设等2个以上主要合作领域,关乎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综合合作事项。

条 合作范围

(一)合作开展人才培养。联合举办有关学科专业建设研讨会;共建有关学科专业建设的实习实训基地、生源就业基地;邀请校外专家为学生毕业设计进行指导和考评等。

(二)合作开展科研机构建设。依托学校优势科研力量,围绕地方企业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国家及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三)合作开展产业技术联盟建设。由企业和科研机构围绕创新技术研究、共性技术攻关组建相应的产业技术联盟,集中优势力量实现产业技术创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四)合作开展技术服务。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协议合作形式,解决企业实际技术难题。

(五)合作开展人才交流及职业培训。安排学校有能力懂技术的教师到对方单位挂职交流;不定期为对方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对方单位为在校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就业岗位等。

(六)合作开展文化建设活动。以资金、技术、设备、场地、原材料、人力资源等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参与学校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社会声誉的文化建设活动,学校在场地、设备、人力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章 协议管理

条 协议洽谈

(一)承办单位自主与对方单位开展协议洽谈,洽谈后的结果需要与发展规划处进行沟通。

(二)从全校层面开展双方合作协议的洽谈,洽谈后的结果需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涉及收益分配事项及科研、技术服务协议收益比例标准的,需征求业科技处或社科处和校办产业管理处的意见。

(三)其他不涉及场地、培训收益、科研与技术服务收益的协议,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由承办单位与对方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议洽谈。

条 协议审批程序

(一)承办单位参照协议示范文本(可从发展规划处的主页下载),与对方当事人商定具体内容,也可协商自拟协议书。双方需从合作目的、内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方面撰写协议书。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企业的各类协议,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协议文本。

(二)承办单位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审批备案表》,将协议草案及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发展规划处复核审查。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单位的,由承办单位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会签。

(三)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核协议内容。协议审核通过后,由发展规划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进行正式协议的签订。

条 承办单位对协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协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协议的条件和能力等。

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协议的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协议条款是否完整;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明晰等。

第九条 协议至少一式6份,发展规划处、协议双方单位、承办单位各执1份。协议由我方首先盖章的,承办单位应在我方盖章后1个月内将经对方单位签字(章)、盖章的协议原件交发展规划处归档备案。

第十条 对方单位不得在协议规定的合作区域之外实施协议,或使用校方和协议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将对方单位依据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让、委托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未经校方书面授权许可,对方单位不得在其单位名称、商号、广告、宣传资料、产品目录、办公用品、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装饰中使用“河南科技大学”的名称、简称、注册商标和标志、标识等。

在双方合作终止后,除非有其他合法授权,对方单位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河南科技大学”的名称、简称、注册商标和标志、标识等。

第十二条 对方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需宣传资料,凡涉及“河南科技大学”的内容,须报校方审批,经校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

本条款所指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平面媒体广告,此类宣传材料样本应以1:1的大小比例报送;各类影视广播媒体广告;各类网络媒体广告;受众为不特定人的其他材料等。对以上材料的审查包括文字、图案、色彩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发布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1:河南科技大学对外合作协议审批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河南科技大学对外合作协议及签约仪式办理程序.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合作框架协议书样板.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