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加强教学工作,积极培育优秀教学成果,进一步发挥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依据本细则鉴定的教学成果是指在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效益的项目,具体鉴定范围是:
(一)加强和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方面的项目;
(二)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项目;
(三)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项目;
(四)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项目。
二、申请鉴定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具有一定水平,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有一定意义,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并有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反映该项目水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
申请鉴定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项目主要成员中的教师至今应在连续三年内满两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集体的主要成员系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三、设立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鉴定委员会”),负责项 目的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请鉴定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并提交反映该项目水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共一式六份。
五、鉴定程序:鉴定工作采取逐级鉴定的原则,整个鉴定工作的基础在学校,各校应成立相应的鉴定组织,在学校鉴定、推荐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鉴定。省教育厅将依托省鉴定委员会定期开展鉴定工作。省级教学成果鉴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校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将推荐项目的材料报送省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各高校申报的材料后进行核查,核查的要求是:
(一)项目申报者是否具备教学成果鉴定细则中规定的有关申报人的条件;
(二)申请鉴定的项目内容有无疑点,必要时组织调查研究;
(三)对每个申请鉴定的项目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省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核查后写出核查报告,然后由省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的一般程序包括,认真学习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细则,听取申请鉴定者关于项目的综合汇报,审查反映项目的实物和资料(含录像带及主要论文、科学总结、教材教具、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召开有关师生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组织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由省鉴定委员会审定并填写鉴定书。
六、经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成果,由省教育厅予以公布。并实行争议期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鉴定委员会裁定。在争议解决前不得参加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定。
七、通过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成果鉴定证书。并有资格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凡未经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项目不得申报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
八、经过鉴定的教学成果,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予撤消,收回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九、应认真做好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支持教学成果的巩固、提高、培育优秀教学成果。
十、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